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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化解家庭财产纠纷的最好方式

2016-06-06 09:10 | 来源:湘潭新闻网 | 人气:1 | 评论

公证员上门为市民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本报记者 罗韬 摄)

公证员上门为市民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罗韬 摄)

6月6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陈钢 通讯员 宁红辉)俗话说“清官难判家务事”。家务事很难被控制和掌握,家里的很多事情总不是三言两语就能够说得清,但“公证”的出现,就有了一种化解家庭财产纠纷的最好方式。近几年来,我市多家公证处深耕家事法律服务,坚守着“多谋之利,多解民生之忧”的信念,运用公证手段为人民群众解决家事问题。

创新公证模式

案例:

李某的妻子黄某于去年4月去世,留下1.7万元银行存款,两个孩子都在外省工作,黄某的父母住在乡下。同年5月,李某带着户名为黄某的存折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但由于子女没回,黄某的父母身体不便,公证手续一时无法办理,李某烦恼不已。

工作人员在核实清相关情况后告知李某,办理小额财产继承及保管公证只需本人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与黄某的结婚证、黄某的死亡证明即可,也能按正常程序取出这笔存款。事后,李某回电表示感谢。

公证员点评:

小额财产继承及保管公证是2015年我市新实行的公证模式。所谓小额,即存款额在一万以内,特殊情况比如夫妻一方去世,存款额可以扩大到两万以内。相比继承权公证,小额继承权公证的办理手续较传统公证模式简化很多。从2015年开始,仅全国优秀公证处——湖湘公证处就已办理158起小额财产“继承及保管资格”公证,涉及金额约70万元。

配送法律服务

案例:

今年56岁的易某因患肝癌常年救治于医院,3月10日,其亲属来到湖湘公证处,声称“易某深感时日无多,想在最后的时刻对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安排,希望能够办理遗嘱公证。”

在审核相关资料并联系医院后,公证处委派公证员薛妍妮、姚栋梁携带相关办证工具前往医院。在易某的病床前,他们查阅了易某的病历,并询问相关事宜。易某表示,他常年就医,个人生活都是妻子和独生子细心照料。为了在病故后不产生家庭矛盾,易某和妻子商量后,决定将自己两套房产中本人所占产权份额由儿子继承。了解到易某的意愿后,公证员利用外出办证软件,当天便为易某办理了遗嘱公证手续。4天后易某因病去世,儿子在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凭遗嘱公证书办理了继承权公证,顺利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公证员点评:

遗嘱是遗嘱人处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公证遗嘱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易某的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不多见,多数家庭都选择事后再去处理财产,这容易导致家庭矛盾深化。以前,遇到易某这种情况公证很难及时介入,一般是当事人口头做些“交代”,无法真正起到法律作用。随着上门办证系统的投入使用,当事人或家属只要及时联系,公证处即可及时委派公证人员上门办理,不需要前期做任何准备,真正的及时、便民、利民。5年来,湖湘公证处共受理了200余起遗嘱公证,其中上门的有40余起。

开拓代办服务

案例:

今年3月23日,26岁的熊某来到公证处,声称父亲于日前死亡,他是家中独子,母亲陈某常年住院,爷爷也已过世,在世的奶奶不能上下楼。父亲去世后,遗有两套房产和部分存款,现在他想将上述房产过户到个人名下,取出存款用于母亲的治疗。他经过咨询得知,继承权公证需要所有人员到场,且房产过户也要母亲一同前往房产局,所以他特地到公证处询问该怎么办理?

公证处立即派人前往死者生前居住的小区和邻居核实了相关情况,但在办理手续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如果将母亲陈某的产权份额过户至熊某名下,需要陈某办理委托公证,但陈某没有适合的受托人。公证员袁晓军告知当事人,公证处工作人员可代办产权过户以及产权证书领取等手续,熊某欣然接受。

公证员点评:

一般来说,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办理,但往往办完继承权公证并不能达到申请人的真正目的。案例中,当事人的目的是将房产过户至他的名下,按正常程序,办理完继承权公证后,母亲要与熊某一同前往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公证处在受理继承权公证时,就将所有流程告知当事人熊某,并免费为受托人代办一切手续,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及服务意识赢得了当事人的肯定和感谢。

力促家庭和谐

案例:

72岁的陈某是某国企退休职工,丧偶多年,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其名下有商品房一套、单位福利房一套以及退休工资若干。陈某退休后便请了保姆张某照顾自己,多来年,张某的悉心照顾令他非常满意,正好张某也是中年丧偶,于是两人商量后决定结婚,却遭到三个子女的强烈反对。

日前,陈某的一个儿子联系了公证处,他坦言反对父亲再婚是担心父亲的财产受损。公证处在联系各方当事人后,在陈某家中召开家庭会议,最终全家达成一致意见。子女同意父亲再婚,但必须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陈某、张某当场向公证员申请,协议约定“陈某名下的两套房产是陈某的个人财产,婚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的退休工资由张某管理,用于陈某、张某的婚后日常生活。”签完协议后,三名子女都表示父亲的婚事是喜事,要办得热闹。

公证员点评:

现实生活中,很多婚姻关系都因为财产、债务的混乱,导致家庭矛盾甚至关系破裂。尤其是陈某的这种再婚情况,双方都有子女及个人财产,因财产、债务等导致的矛盾将更为明显。《婚前(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将各自的财产、债务等明确划分,不因财产影响感情以及家庭关系,从而促进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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