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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一职员下班路上发生交通意外 “迟到”的起诉难维权

2016-05-30 07:41 | 来源:湘潭新闻网 | 人气:1 | 评论

5月30日讯(湘潭日报 洪静雯)按照法律规定,案件诉讼有时间限定,面对两份不同的行政决定书,这样的法律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最近,湘潭某保安公司因为错过时效而无法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日前,岳塘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通过这一案例,提醒市民正确把握维权时效。

2014年11月9日,某保安公司职员刘某在下班路上不幸发生交通意外。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

受伤期间,因保安公司不愿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刘某只能自己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刘某的实际情况,市人社局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情形属于工伤。但保安公司不服,当即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就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2015年10月8日,保安公司签收了行政复议决定。但该公司仍不服,于2015年10月2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后,以超出时效为由驳回了保安公司的全部请求。

庭审期间,保安公司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开出了两份决定书。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该从何算起?岳塘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涂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第一,原行政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若有歧义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以签收第一个行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为起诉期限;第二,若有歧义先行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则以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为起诉期限。

应当注意的是,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决定的情形下,有歧义一方若没有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则意味着其不仅失去了就行政复议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也相应对原行政决定丧失了诉权。

上述案中,某保安公司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20余天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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