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新闻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湘潭新闻在线,湘潭权威新闻媒体!
 

实时·准确·聚焦

当前位置:主页 > 莲城视点 >

湘潭“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税降低

2016-05-17 08:59 | 来源:湘潭新闻网 | 人气:1 | 评论

办税地点、流程均不变

5月17日讯(湘潭晚报 王超 通讯员 周杰)5月1日,湘潭正式开启“营改增”试点工作。如今,试点工作已开展半月有余,备受公众期待的“降税减负”效应也在不断发酵。

5月16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营改增”施行后,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的多项税收都有所降低,实际办税地点和办税流程并未发生变化,市民可放心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流程地点不变

房地产行业落实“营改增”后,除了税负问题,市民还非常关注个人买卖二手房在纳税地点和办理流程上是否发生了变化。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个人二手房买卖涉及的税种较多,为避免纳税人在办税时“两头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规定,暂定仍由地税部门办理个人买卖二手房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需要提醒市民朋友的是:湘潭地区个人买卖二手房交税手续、办税地点,以及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等,都与原来征收营业税时的缴税地点、流程一致。

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后,个人买卖二手房整体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须按照不含税价来征税,计税方式要先除以(1+5%)计算得到不含税价格后,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陈先生( 自然人),2016年6月15日转让其在2015年购买的住房一套,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因其购买的住房距转让时间不满两年,所以转让时按全额5%征税。

即:原应缴纳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现在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1+5%)×5%=47619.04元。与“营改增”之前相比,陈先生要少缴纳税款2380.96元。

另外,市民需注意的是,本次“营改增”也对个人转让商铺等事宜做了最新规定: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市民李女士( 自然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购于2013年的商铺一间,取得的转让收入为200万元。纳税人2013年购买时的价格为140万元。王女士原应缴纳营业税:(2000000-1400000)×5%=30000元;“营改增”后,她需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000-1400000)÷(1+5%)×5%=28571.43元。

(责任编辑:admin)